申报|青浦区2023年上半年度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2-17 访问次数:512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10号)的规定,并稳步推动落实《关于停止及调整执行<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中部分知识产权资助的通知》(2020年10月12日,http://cyfz.shqp.gov.cn/article_view-579.htm)和《关于<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有关知识产权资助执行变化的通知》(2021年11月30日,https://www.shqp.gov.cn/cindu/tzgg/20211130/902702.html)要求,在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受理发明专利、专利保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资助的申请(授权公告日、认证证书发证日期、还清贷款本息日等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详见附件《青浦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操作指南》)。同期受理的其他项目包括:知识产权托管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对存在未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不予受理资助申请。 提示事项: 1. 材料受理地址:青浦区青松路162号一楼(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上海青浦受理窗口) 2. 受理时间: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浦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操作指南 为提高青浦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10号)、《关于停止及调整执行<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中部分知识产权资助的通知》(2020年10月12日,http://cyfz.shqp.gov.cn/article_view-579.htm)、《关于<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有关知识产权资助执行变化的通知》(2021年11月30日,https://www.shqp.gov.cn/cindu/tzgg/20211130/902702.html)要求,结合青浦实际,制定如下操作指南。 一、专利授权费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等单位。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2)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时,专利授权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4.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为第一权利人;专利授权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1.国内(含港澳台)专利资助 (1)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国内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资助的,每件按照不超过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资助。 (2)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国内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再予以资助。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予资助。 (4)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5万元。 2.国外专利资助 (1)对2021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资助,一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1万元/件。以上资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2)同一件专利在本市仅享受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 (三)申请资助期限 1.国内(含港澳台)专利资助申请 非港澳台地区:3月办理上一年度授权公告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资助申请;9月办理当年授权公告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资助申请。 港澳台地区: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证书颁发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资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证书颁发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资助申请。 2.国外专利资助申请 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证书颁发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资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证书颁发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资助申请。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国内(含港澳台)专利资助申请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内(含港澳台)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国内专利证书所有页复印件; (3)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4)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官费(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缴纳票据复印件,票据上须注明所对应的专利号,且缴费人与申请(权利)人一致; (5)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 2.国外专利资助申请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2-1),以外币结算的,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www.pbc.gov.cn)当天公告的中间价为准(搜索“人民币汇率”进行查询); (2)《青浦区国外专利资助申请清单》(附件2-2);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包括中文翻译件,原件核对),相对应的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 (4)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还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复印件; (5)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官费证明材料,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申请费、传送费、检索费等官方费用复印件,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申请费、附加费等官方费用复印件,所有费用票据须注明所对应的专利号,且缴费人与申请(权利)人一致; (6)材料是外文的,按要求提交中文译文。翻译人为企业的,需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司公章;翻译人为自然人的,需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7)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 注: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二、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一)项目申报 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每年评审一次,每年组织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区局通知为准。 (二)项目费用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给予20万元的资助,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的资助。 三、青浦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二)资助费用 对通过初次认证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认证资助;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认证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认证资助;9月办理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认证资助,日期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1);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发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费、监审费发票(发票“购买方”应为获证组织,“销售方”应为发证机构)复印件; 4.发证机构与获证组织签订认证活动合同的复印件; 5.若获证组织通过委托服务机构办理认证手续,请提供获证组织与服务机构的服务合同; 6.获证组织贯标工作总结(见附件3-2); 7.承诺书(见附件3-3);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专利保险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并为有效专利投保的企业。 2.被保险的专利第一申请人为该企业,专利申请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二)资助费用 付清保费后可申请实际支付保费的50%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保险缴费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保险;9月办理当年保险缴费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保险,缴费日以专利保险发票上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 2.专利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1.本区内各类产业平台、创新集群及各类园区的服务管理运营公司; 2.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托管的,每家服务管理运营公司托管的企业数达10家及以上; 3.经区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托管服务内容 1.定期为托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法律及政府资助项目申报辅导的培训; 2.为托管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利用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前的检索; 3.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的咨询; 4.定期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新闻、重要案例; 5.为每家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6.协助托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7.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运营建议; 8.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对策建议; 9.每年为托管企业提供5份日常合同文本审核及修改; 10.其他与管理运营公司协商一致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三)备案及申报 1.备案 管理运营公司自签订协议三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不得申报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青浦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1); (2)管理运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服务企业名单;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申报 三年托管期满,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提交材料包括: (1)《青浦区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资助申请表》(见附件5-2); (2)管理运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为托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预检索、专利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技术交底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专利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权利维护、战略规划、品牌宣传和人才培训等相关资料。 (四)考核评估内容 1.每个园区被托管企业不少于10家; 2.每个园区被托管企业的专利申请总量年增长率不低于20%; 3.每个园区为托管企业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4次; 4.服务的每家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每月为托管企业推送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不少于3条; 6.为托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7.为托管企业进行日常合同文本审核及修改不少于3件; 8.为托管企业提供的其它服务。 (五)资助费用 给予服务管理运营公司2万/家的托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申请资助期限 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托管满三年后,经评估合格给予资助。每年3月集中受理申报上一年度协议到期的托管资助项目,过期不再申报。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1.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交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 (二)资助费用 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从7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质押融资;9月办理当年从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的质押融资,完成时间以企业正常还本付息日为准。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表(见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借款)合同复印件; 4.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5.已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融资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6.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项目匹配 (一)项目内容 1.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2.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3.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 4.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5.中国专利奖。 (二)匹配额度 对被列为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的,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 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就高原则,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三)匹配方式及提交材料清单 1.区局根据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进行匹配。 2.建设类项目的一般需要提供该承建单位与上级部门的合同复印件。 八、材料规范 1.使用A4纸,申请表双面打印,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申请表、备案表中加盖公章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2.本指南中规定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任何涂改之处需加盖公章,并由申请经办人签名确认; 3.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 4.无财务三排章的,需附情况说明,说明中必须列明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5.其他。 九、其他事项 (一)诚信建设 资助项目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进行专利投保时,如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当年资助金额,3年内不得申请专利资助等项目,数额巨大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专利代理行业规范。 区局将资助工作列入知识产权信用管理。 (二)信息管理 1.为加强资助的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资助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2.根据财政工作信息公开要求和信用管理需要,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有关知识产权资助的相关信息。 (三)联系方式 1.受理时间: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工作日的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2.受理地点:青浦区青松路162号一楼(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上海青浦受理窗口) 政策来源: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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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服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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