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普陀区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05 访问次数:474
为加快推动普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普陀区2023年度创新型企业总部初审转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普陀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二)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三)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导向,优先支持智能软件、研发服务、科技金融、生命健康四大重点产业领域。 (四)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五)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六)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七)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市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认定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普陀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全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战新办。 (三)市发改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7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发送至:ptfgcyk@163.com (二)纸质材料报送。请于2023年4月17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刻盘),提交至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1B313室。 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政策来源:上海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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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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