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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3-30 访问次数:519

 一、目前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文件

1、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4、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5、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172号)

6、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二 、政策变化

1、由区域政策变为产业为主区域为辅

2、统一减免税方法

三、现行优惠政策

1、普遍优惠        15%的税率优惠

2、经济特区优惠       两免三减半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两免 

1、新税法规定的普遍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济特区优惠

       对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40号)

•企业所在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

•企业登记注册时间: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注册成立。

•企业范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优惠方式:取得经营收入即享受,减半的税率基础为25%,不是15%。

•其他:上述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单独计算区内所得,并合理分摊费用,否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优惠期间,若复审或抽查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没有资格年度起,停止优惠,以后再次认定,也不再享受。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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