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崇明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20 访问次数:770
各乡镇、集团(园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4),并报送至注册地乡镇、园区。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5),并报送至注册地乡镇、园区。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乡镇、园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三)时间要求:请各乡镇、园区分别于5月6日(星期六)下午4:00前将《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企业盖章签字一式一份,不含佐证材料)及推荐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电子表格发邮箱),《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企业盖章签字一式一份,不含佐证材料)及推荐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电子表格发邮箱)报送至我委,不接收企业单独报送纸质材料。 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一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对于年初预申报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见附件1)需网上填报,并提交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企业盖章签字一式一份,不含佐证材料)。 联系人:吴 超 59611239 13636658013 任婷婷 59622913 13917661633 传 真:59611239 邮箱:cmzxqyfwzx@163.com
地 址: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545室
来源:崇明经委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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