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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6-10 访问次数:412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 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 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 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和《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为规 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 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 价。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 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 立符合科学发现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项目分类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 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 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 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研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 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 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 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  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工作流程和方法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流程主要包括经费决算及审计、验收申请、 形式审查和评价实施等主要阶段。
(一)经费决算及审计
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 万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 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项目下设课题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经费进行决算;可根据项目特点视情委托开展审计。市级财政资助资 总额在  100 万(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 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要求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1 个月内协同课题承担单 位,委托 1 家具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 施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在双方协商、公允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 定,可从项目(课题)资金列支。
2.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 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项目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资助资金和单位自筹 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接受审计委托 1 个月内每个项 目按课题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按相关程 序认定的承担单位,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 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评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 构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 1 )  ; 
2.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3.项目(课题)决算或审计报告(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项目);
4.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形式审查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 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综合绩效评价环节。
对存在问题的,退回补充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调整材料。
(四)评价实施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后的 3 个月内完成。项目 管理机构根据不同科技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 用同行评议、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 价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
对于有测试要求的项目,可安排现场抽测;对于有推广应用、示 范要求的项目,可采用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于成果 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应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 上,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1.组织实施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可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组织,可根据项目特点 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资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参与。对 于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 会议形式。
采用会议形式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应邀请技术专家和财务 专家参加,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 等基础上,对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技术专家 和财务专家独立填写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打分表(格式见附件 2 ), 并 讨论形成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格式见附件 3 ),确定项目 (课 题) 专项经费结余。
对于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  100 万元(含) 以下的项目, 由 项目管理机构对综合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同行专家评 议。一般采用通讯形式,邀请不少于 3 名技术专家。由专家独立填写 项目综合绩效评议打分表,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材料提交情况和专家意 见,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为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财务专家应填写项 目(课题)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格式见附件 4 ) 。
对于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 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自行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论报市科
委备案。
2.评价结论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 1 )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 理和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为通过。
( 2 )项目(课题)在综合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为未通过。
①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 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
②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的。
③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④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⑤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违反规定截留、挤 占、挪用、套取、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承诺自筹经费配套 不到位的。
⑥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为结题。
三、结论下达及应用
1.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完成 1 个月内,形成综 合绩效评价档案,并向市科委提交。市科委审核通过后,向项目承担 单位发出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格式见附件 5 ) 。
2.加强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 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课题完成目标任务的,结余资金留归承 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 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 资金使用进度。
3.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但项目下设课题有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相关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尾款不再拨付。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项目  尾款不再拨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  后 1 个月内返还结余资金。
四、责任与监督
1.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综合绩效评 价结论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委按照不高于当 年完成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数 5%的比例,通过专家评价、现场考察等
方式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相关 抽查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作为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记录的重
要依据。
2.项目管理机构应合法合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如在综合绩效评 价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重大问题、失信行为,应客观及时 报送市科委。
3.会计师事务所应客观、完整反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无正 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审计报告,或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未能按要求如实 反映被审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 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在市科委组 织的审计监督评估不及格的,市科委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上海市科技 计划项目审计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涉嫌犯罪的,市科 委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完成综合 绩效评价,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 成果和经费,纳入相关材料。对应返还的结余资金,按期返还;对于 留作使用的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5.参与综合绩效评价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五、其他事项
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依据本规范制定有关操作 细则。
2.项目下设课题的,可参照本规范要求开展课题综合绩效评价。
3.本文件自 2023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政策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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