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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 认定实施细则》2022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6-20 访问次数:412

(虹商务规〔2022〕4号 )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区“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建设,根据《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发改规〔2021〕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设立在虹口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资金来源于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负责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发展方向明确。

2.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导向。

3.“四新”特征和示范作用明显,具有健全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技术条件和服务环境,对本区“四新”经济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申报内容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认定》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申请表;

2.四新示范应用案例证明;

3.申报当年前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如知识产权证明、获奖证书、资格认证证书、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书等)。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具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区商务委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商务委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项目名单,最后经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认定不影响结果的项目,经区商务委党组讨论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

支持标准

第九条 对首次认定为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认定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按规定纳入不诚信记录,并在叁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自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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