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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草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6-25 访问次数:443

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草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 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赋予科研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十四五”技术要 素市场专项规划》《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 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前期有关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本市将开展 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上海市卫生与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 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 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二十大精神,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契 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 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 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促进科技与经 济深度融合。
(二) 基本原则
夯实责任,增强动力。充分总结本市前期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形
成推广举措;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参与试点的主动性。
市场决定,政府引导。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充分发挥市 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加强组 织协调、政策引导、服务保障,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细绳子”堵点问题, 注重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统筹协调更多技术要素市场资源、汇聚更 多专业力量,予以支撑保障。
(三) 试点对象
面向本市范围内改革试点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 化示范作用突出的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 业单位,鼓励中央在沪科研事业单位参与实施。
二、主要任务
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将围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 成果运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规保障三个方面,包括 7 项改革试点 任务、1 项保障任务。
(一)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国有 资产。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 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 (团队) 。 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 分赋予成果完成人 (团队) ,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 (团队) 成为共 同所有权人;也可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 果完成人 (团队) ,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  自主转化。对可能 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
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不 纳入赋权范围。
科技成果完成人 (团队) 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 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 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试点单位应与成果完成 人 (团队) 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 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职务科技 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 10 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 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 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 人 (团队) 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 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 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 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支持市级试点单位按照 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简政放权国有资产管理 政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中央在沪单位结合实际进行积极 探索。
试点单位应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落实职能部门、优化管理流 程、完善考核方式,探索建立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
制度,开展台账登记、权利维护、成果放弃等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 条的成果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和处置等规范化的资产 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价值评估路径,推动科技成果管理从“行 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
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
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 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 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 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试点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不上缴国库, 由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四) 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运营机制
试点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加强经费保障。 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应建立专业高效、机制灵活、模式多样的科技 成果运营服务体系,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建立利益 分享机制,共同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 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委托其开展专利等科技 成果的集中托管运营。
(五)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岗位保障和职级 晋升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专业服务人员的人才特点,分类建立 岗位考核、职称晋升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展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 育,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储备。
(六) 建立科研人员创业企业发展通道
建立产权界定清晰、收益分配明确的合规发展机制,支持试点单 位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方式,进一步
打通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通道。允许试点单位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 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七)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试点单位应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 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负面清单等问题,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形成适应单位实际的尽职免责制度。
(八) 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与合规交易保障机制
本市技术交易场所主动服务试点单位创新改革事项,建立适用科 技成果单列管理等任务落实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保障试点 单位合规免责交易;建立合理可行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联动 一批具有技术价值评估能力的专业机构,推动成果价值发现,支撑成 果持有方转化决策和资金方投资决策。
三、试点要求
(一) 加强组织实施
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专 项领导小组,做好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 部门组织协调工作。
(二) 制定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对照任务事项开展试点,在试点后一年内建 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不同赋权方式的工作流程、决策机制,科技成 果单列管理制度、尽职免责制度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及转化收 益分配、科研人员创业等机制。
(三) 强化支撑保障
试点单位应依托单位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或指定相关管理机构
落实试点实施。依托机构 (部门) 应主动挖掘可转化成果,联合第三 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做好成果转化服务,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等孵化 载体的协同,为转化成果形成衍生公司提供载体支撑。
(四) 及时总结报告
试点单位应做好试点工作总结,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登 记等方式,按要求报告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及时梳理典型举措和存在 问题。
四、试点保障
(一) 加强组织协调
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下,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 建立改革试点工作专题推进组,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 作。至少每季度召开试点单位专题交流会,对试点单位碰到的问题和 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修正。对试点单位形成的经验举措,及时总结 评估,做好经验推广。
(二) 加强资源配置
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服务,强化对试点单位及其成果转化活 动的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引导试点单位组建试点单位联盟,导入各 类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平台资源,形成经验分享、相互学习、合作共 赢的开放氛围。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为技术转移 方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技术经理人培养提供专业课程、实训基地,根 据试点单位实际需要,优先配备实习技术经理人。
(三) 审慎包容监管
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市场自我纠偏。市科委 会同市相关部门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指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
指引(附件 1- 1 、1-2) ,确保改革试点工作落实见成效,激发试点单 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五、试点安排
(一) 试点期限
试点启动后三年。
(二) 申报流程
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本试点实施方案发布试点通知。申报 单位根据试点内容要求,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由试点工作专题推进组 组织专家共同开展论证,符合条件的,由市科委联合相关委办局发文 明确试点名单。
附件:1- 1.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试行)
1-2.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试行)

附件1-1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依据) 为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 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 案》,结合《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 (试 行)》等文件精神,推广本市相关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 目的) 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消除 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试点 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 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条 (原则) 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 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 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 规定时的探索性行为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 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保障) 试点单位应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做好单 位内部科研、财务、 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 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 方式等问题。
第五条 (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纳入本次创新改革试点的单位,以
及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及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的科研人员、 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统称“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其他科研事业单 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尽职免责范围)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 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 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决策失误责任。
( 一) 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 果情况,经审核后,认为不应以试点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据此放弃申 请专利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 公示等程序,仍因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试点单位利 益受损的。
(三) 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 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 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 四) 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 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试点单位利益 受损的。
(五) 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 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 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 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 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 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 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 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 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 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 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管理人员和 领导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 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 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试点单位开 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负面清单) 依据本指引,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 一的,不可赋权;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改革试点中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 一) 职务科技成果若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 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 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者降密之前,不得 实施转化。
(三) 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 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 四) 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 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五)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 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试点单位允许利
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六)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 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试点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 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科学道德、 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或者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八)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 由 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者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 为的礼品、礼金 (含有价券) 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者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医疗卫生机构后 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本单位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 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九) 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任职 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尽职调查) 试点单位需建立尽职免责启动程序和规则, 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为 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第九条 (指引解释) 本指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 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与健康委员会予以解释。
第十条 (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不超过试点实施期限。

附件 1-2
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依据) 为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 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上海 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会计 准则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 目的) 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 模式,引导试点单位相关部门统筹协同,建立切实可行的单位职务科 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 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条 (原则) 试点单位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并形成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试点单位享有科技 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基础上,遵循科技成 果转化规律,合理合规科学开展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其他科研事业单 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主体) 本指引适用于纳入本次创新改革试点的单位。试 点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牵头,协调科研、 财务、  国资、纪检等部门,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 属性,对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开展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无形 资产过程管理。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专利权、软件著
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 取得的成果 (统称“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等尚 未申请但由试点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 (统称“未授权成果”)。
第六条 (成果披露)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试点单位技术转移 机构 (部门) 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 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等。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 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 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核登记) 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对该科技成果进行审
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 息进行台账标记。
科技成果台账标记可包括以下内容:属性标记包括授权成果、未 授权成果;阶段标记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 阶段;转化状态标记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 可以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第八条 (阶段分类) 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 方面实施。
( 一) 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可根据项目 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 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 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试点单位 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 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 日作为 起点。
(二) 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4 号》规 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试点单位可以认定该 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 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 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第九条 (分类管理) 试点单位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可分以下情 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 账处理。
( 一) 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 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二) 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 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第十条 (资产价值确认) 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 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 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 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 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 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 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 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 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 试点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核实转化履约情 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
账务处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 由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完成人 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由技术转移机构(部门) 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定期机制) 试点单位技术转移机构 (部门) 加强科技 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国资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 制,每年固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财务、 国资等部门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服务委托) 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应发挥技术权益登记平 台功能,为进场交易科技成果阶段分类、资产价值确认、资产处置等 方面,提供科技成果确权、确价等方面的交易支撑,其出具的进场交 易的专有技术或专利申请确权凭证、公示证明、交割凭证、评价报告 等可作为试点单位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过程材料。
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供服务,通 过收取服务费用、服务换股权等方式,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 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 开展专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运营。
第十四条 (包容监管) 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务、国资等部 门应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并配合技 术转移机构 (部门)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确保不会造成 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在试点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 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 (指引解释) 本指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与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 期不超过试点实施期限
政策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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