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上海市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8-22 访问次数:564
为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决定在本市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本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本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本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3年9月1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联系人:市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处23110632 附件: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 政策来源:上海商委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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