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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6-08 访问次数:650

                              (浦市监质规〔2022〕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推进落实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坚持“质量领先、标准领跑、品牌领军”原则,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质量和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引领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和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浦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十四五”期间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第二章质量创新

第三条(重点产品质量攻关)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上海品牌)

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对入选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三章质量奖励

第六条(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四章标准化

第八条(标准化组织)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标准制定)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标准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试点示范项目)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上海标准”标识与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

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

对发布团体标准,且该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标准化成果)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计量

第十五条(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计量技术机构)

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检测认证

第十九条(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条(国家质检中心)

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局网站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

获扶持的单位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区市场监管局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上海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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