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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2025年度青浦区(第一批)外资总部资金申报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5-13 访问次数:119

各镇、区属公司、相关企业:

根据《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青商规〔2024〕6号),现拟开展本区2025年度第一批外资总部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外资功能性机构。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同类财政资金资助费用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二、申报资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区注册,2022年11月1日以前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并且根据市级总部资金管理办法已享受过3年市级租房资助的,可根据《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申请延续三年区级购(租)房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购/租房资助申报表》(原件)(详见附件2)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5.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应提供本区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含税)、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资助,应提供本区建房产权证明、造价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房产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二)外资研发中心

1.于2024年当年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区级开办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4)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于2024年12月31日前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区租赁研发场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可申请区级购(租)房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购/租房资助申报表》(原件)(详见附件2)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5)申请本区研发用房租金资助(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应提供本区研发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含税)、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自建或购置自用研发用房资助,应提供本区建房产权证明、造价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房产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申报要求

企业根据申报要求,进行书面申报。所有纸质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其中《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需企业属地主管部门(所在镇或者区属公司)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其他材料一式二份,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受理和咨询

请于规定时间内将材料送达受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截止日期: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

咨询部门:区商务委外资外贸发展科69716509

材料受理部门:区商务服务中心钱老师59732890-19224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100号西裙楼2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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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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