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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4年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8-23 访问次数:57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国办发〔2018〕124号)、《虹口区“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虹委宣〔2021〕40号)、《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1 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区域文化资源集聚优势,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一)在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文化创意类企业、体育类企业和与之相关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文创企业”)。
(二)产业领域重点聚焦:影视、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艺术品交易、出版、创意设计、文化装备八个产业板块,以及符合虹口区重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导向要求或“文化三地”建设要求的相关领域。
(三)文创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二、政策条款
(一)做大做强产业主体
1.促进文创企业集聚发展。经认定,在区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不超过5%给予购房补贴,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在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文创企业单位,经认定,按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以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租赁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2.提升文创产业发展能级。对文创企业进行增资扩股使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不超过5%给予投资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3.鼓励文创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和空间达标升级。经认定,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授牌的,在有效期内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市级文创(示范)园区、示范楼宇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级文创示范空间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的,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4.加大对优质文创项目的配套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匹配扶持。
5.鼓励参与行业发展标准文本制定。对区域内参与文创产业,作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作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增强文创金融合作
6.鼓励文创企业市场融资。对虹口文创企业通过区文创金融工作站首次成功获得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的,经认定,按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7.加大文创贷款扶持力度。对虹口文创企业通过区文创金融工作站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自首期还款日起36个月,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通过本市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金额合计,年度最高可达20万元。
8.支持文创企业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境外重要交易场所首发上市成功,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区域内企业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改制上市(挂牌)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参照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虹口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行。

(五)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9.支持功能性机构发展。对新设立、新引进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文化创意产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根据其影响力及实际运作情况,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10.鼓励引进品牌文创展会及节事活动。对于在本区举办的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文创产业及其重点行业的会展、节事活动(包括行业论坛、艺术博览会、艺术品拍卖会、行业交易会、广告节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扶持,最高可达100万元。
11.支持文创企业参展。对区域内企业参加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

(六)鼓励打响产业品牌
12.支持电视台首播。对区域内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经认定,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在境外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动漫作品,结合参考播出效果等因素,经认定,按在单个境外电视台播出的最高可达50万元、在多个境外电视台播出的最高可达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可达200万元。
13.支持院线放映票房。对区域内企业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原创电影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三年内公映,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国内票房2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优秀的艺术类、新人新作电影,国内票房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互联网首播发行支持和网络文学版权交易支持。支持区域内企业在主流网络视频播放平台首播发行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结合参考内容题材、社会效果等因素,经认定,按同一作品发行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可达200万元。支持区域内企业组织创作具有社会正能量和IP开发价值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经认定,按网络文学版权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可达100万元。
15.获奖支持。对区域内企业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内权威电影、电视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50万元、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域内企业生产的优秀动漫作品,获得国内外权威动漫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域内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音乐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域内企业的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世界设计大奖或国内权威设计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100万元、最高可达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伦敦、戛纳、釜山、上海等国际国内知名广告节中获奖的广告作品,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虹口区域内文创企业获得国家级微短剧奖项,经认定,给与最高可达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虹口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单项不超过300万元,最高可达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支持区域内企业在上海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年度举办超过(含)20场且单场演唱会、音乐节票房收入超过1600万元的,最高予以票房收入10%的奖励。
17.支持演艺、演出。支持区域内企业在虹口剧院、剧场开展演艺、演出活动,同一主体在同一剧院、剧场年度演出超过50场次,单场超过150人且年度场均人数超过(含)200人的,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进行优秀原创剧目的商业演出,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同一剧目年限不超过三年。
18.支持国产动画制作。支持区域内企业制作国产动画,对年内制作的成片片长累计超过1000分钟且播出的,经认定,予以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19.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支持虹口实体书店积极申报全国“最美书店”评选,对虹口获评全国“最美书店”的实体书店,经认定,予以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品牌知名度高、创新发展能力强、特色鲜明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实体书店,经认定,根据新建、升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
20.深化文创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区域内文创企业积极开展与各业态的融合发展。经认定,对设计类文创企业给予最高可达主营业务收入5%的奖励;对其他融合金融、科技、工程、出版、商贸领域的,给予最高可达销售收入5%的奖励。
21.支持促进文创体育消费。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体育旅游等领域消费,对于被评定为上海体育消费节典型案例的和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有一定贡献度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支持。
22.支持文创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对本年度首次升规纳统的新开业文创企业以及上年度首次实现“升规”且本年营收正增长的文创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在上海社保缴纳证明;
(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复印件(如需);
(五)国家、市级园区、空间、楼宇授牌证明等(如需);
(六)演唱会立项、备案证明、票房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场地租赁合同等(如需);
(七)文创项目立项或批复的证明文件、市级扶持资金到账凭证、项目验收有关材料等(如需);
(八)作品获奖或者入围竞赛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
(九)市、区文创金融服务工作站、担保公司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
(十)营业性演出许可、票务证明、劳务合同、演出主办方证明等(如需); 
(十一)获评证明,新建、改造凭证等(如需);
(十二)动画片制作合同、成片播放时长证明等(如需);
(十三)文创企业营业收入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证明等(如需);
(十四)展会发票、合同等证明(如需);
(十五)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中:3、4、5、6、7、19书面材料一份,于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盖骑缝章(书面材料不退还)。报文创办。
其余的企业向牵头提供服务的责任单位咨询并提交申请材料,责任单位初审汇总后提交区文创办。
政策来源:上海虹口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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